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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办法(全文)
发布人:统战部 发布日期:2023-09-01 阅读次数:

 

全文如下:

(2015年8月28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9月12日中共湖北省委发布 2021年4月9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1年4月13日中共湖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全省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更好发挥统一战线重要法宝作用,助推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统一战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基本原则、范围对象和工作要求,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切实把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下去,把广大统一战线成员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三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方党委对本地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突出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按照主体在县、延伸到乡、落实到村、规范到点的要求,确保县乡村三级统战工作有人员负责、有力量干事、有制度管事、有平台议事、有经费办事,保障基层统战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建立若干个统战工作活动阵地,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统战工作活动阵地。

第五条 全省各级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地方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部署要求、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安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向党委提出建议。

各级地方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

由统战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各领域统一战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机制,应当纳入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框架统筹运行,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研究部署工作。

第六条 全省各级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能。

党委统战部应当加强对各地和有关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统筹协调。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机构改革成果,强化各级党委统战部归口协调职能,统一领导民族宗教工作,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第七条 完善统一战线工作机构设置。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市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省属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党委一般应当单独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并明确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统战部门工作力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工商联、社会主义学院的党组书记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台办、侨办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或者兼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九条 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统一战线工作高质量发展,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全省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建设模范政治机关。

 

第三章 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

 

第十条 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领导同志的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省委会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参政议政活动和参加所属党派、统战部门、统战团体组织的调研、考察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加强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组织)建设。武汉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加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市县可以依法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组织。省属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高校分会;党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民办本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分会。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做好民族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增进全省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完善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扶持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推动民族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迈向共同富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协作机制,构建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扎实做好援疆援藏、涉疆涉藏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做好宗教工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建立健全基层宗教事务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机制。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有人员负责宗教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落实各项涉企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弘扬楚商精神,汇聚楚商力量,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对年轻一代教育培养,定期评选表彰湖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涉企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应当注意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体系,推进走访服务企业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帮助纾困解难、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集中的地方应当建立实践创新基地,推进实践创新基地规范化管理、常态化建设、特色化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成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的领导。

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线上线下结合,做好网络人士统战工作,把广大网络人士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构建网上网下最大同心圆。

第十六条 做好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支持爱国同乡社团建设,加强各级海外联谊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加强与港澳同胞的联系,促进湖北与港澳各方面的交流交往,了解港澳同胞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做好在鄂港澳同胞有关工作,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贡献湖北力量。

第十七条 做好对台统一战线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做好在鄂台胞、台属、台企有关工作,深化鄂台融合发展,推动鄂台交流合作,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十八条 做好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突出争取人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强湖北与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有关爱国团体的交流,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增进华侨华人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籍)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促进中国统一,维护国家核心利益。鼓励华侨华人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海外侨胞在促进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融入新发展格局中的优势作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大力宣传荆楚文化,促进荆楚文化走出去。

第十九条 做好侨务工作。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着力涵养侨务资源,积极引资引智,引导华侨、归侨、侨眷积极参与湖北经济社会建设。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充分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各涉侨单位和群团组织参加的侨务工作协作机制,构建大侨务工作格局。

 

第四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储备。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强各级社会主义学院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等保障。与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合办的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计划应当单列,应当明确一名合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本级党委统战部应当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加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交流力度。每年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中,党外干部一般占10%左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中的比例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省级和市(州)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各县(市、区)应当配备3名左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党外干部。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市、州、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配备1至2名党外正职。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党外干部职数集中管理、专职专用、应配尽配。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省属公办本科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参事室党外参事、文史研究馆党外馆员不少于70%。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党外代表人士推荐使用工作职责和程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党委(党组)会议一般应当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有关文件应当送党外干部阅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全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落实党外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各地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常态化开展谈心交流工作。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湖北省统一战线工作问责办法》等,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统战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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