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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2012-11-06 阅读次数: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党章也提出,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如何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如何引导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不仅需要宗教工作部门的积极引导,更多的是要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独特”作用。

  多重职能,凸显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爱国宗教团体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作用。爱国宗教团体主要是因应上世纪50年代宗教革新运动而成立的,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宗教界的反帝国主义斗争及民主改革运动,并加强信教群众的爱国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宗教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控制和利用的局面。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时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宗教团体的作用、主要工作都发生了变化。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19号文件,清楚地指出爱国宗教团体的基本任务,“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所以,从其职能来说,爱国宗教团体就是要发挥好“联络员”、“消防员”、“服务员”的多重作用。

  “联络员”。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就是使党和政府与宗教界取得联通关系。党和政府与信教公民直接沟通与互动的渠道、层面都有一定的制约,更多情况下需要一个中间环节——“枢纽”来协调,宗教团体组织就是这样一个中间环节。宗教团体可以把宗教界人士、信教公民对政府的要求、建议、意见集中起来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宗教团体也能把党和政府的政策意图、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传达给宗教界人士或信教公民,促进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沟通、了解、联系,使之形成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另外,感情的传递、温暖的送达也是“联络员”的重要职责。

  “消防员”。从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看,民族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宗教的复杂性、敏感性突出。在我国,宗教问题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类矛盾要讲究策略,“预防”和“扑灭”相辅相成,“预防”是基础,“扑灭”是手段。爱国宗教团体在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事件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宗教团体的成员来源于宗教界,信息的了解更直接、更快捷;二是宗教团体的负责人多是当地宗教界的领袖,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遇到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众性突发事件,能在“第一时间”迅速到位;三是宗教团体在抵御渗透中有堡垒作用。境外宗教渗透的主要对象是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上有独特的优势。一是信息来得快;二是对渗透的内容和人物判断得准;三是由宗教团体出面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无论是职责上还是方法上都恰到好处。同时,基层宗教团体在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国家观念、法制观念的教育方面,在引导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和危害国家的本质上,能发挥出政府部门难以发挥的作用。

  “服务员”。爱国宗教团体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一个基本的职能就是为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服务。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信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满足信众宗教生活的需要;二是从教职人员认定、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发挥好组织、协调的服务职能;三是合理表达宗教界的诉求,维护好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做好信众的接待工作,热情为他们答疑释惑、排忧解难、扶危济困,帮助生活困难的信众。

  固本强基,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爱国宗教团体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宗教团体发展不平衡,个别宗教团体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有名无实;二是部分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成员素质不高,驾驭能力不强,缺乏凝聚力,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内部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三是宗教团体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依现象严重,民主决策未成定制。部分宗教团体对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遵守教规教义、道风不正时有发生,“世俗化”倾向日益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四是宗教团体中不团结、搞帮派现象较普遍,宗教团体的凝聚力不强;五是基层宗教团体存在无固定人员、无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的窘境;六是尽管劳动社会保障的有关条例中将社会团体列入了基本保险的征缴范围,但很多宗教团体由于缺少资金,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无法落实。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和团体的双重努力。

  一是维护好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爱国宗教房产政策,解决好城市拆迁中宗教房产的补偿问题,落实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低保申请的工作。主动同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交朋友,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对基层宗教教职人员思想上尊重、感情上贴近、工作上依靠,不断增进彼此的信任与理解,让宗教界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

  二是培养好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信教群众不断增多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却十分匮乏;宗教活动场所日益增多,但宗教团体的管理能力却有待提高;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基层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无论是从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考虑,还是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出发,支持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合格的年轻教职人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宗教工作部门要制定好培养规划和方案,按层次、按步骤、多渠道地对中青年教职人员进行教育和培养,真正培养一支政治上过硬、宗教上有教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起作用的合格教职人员队伍,有效解决当前教职人员青黄不接的难题。

  三是选配好爱国宗教团体领导班子。选好“领头羊”是宗教团体建设的关键和基础。选拔有胸怀、有境界、有眼界、能容人、善学习、懂管理的宗教团体负责人,这对于增强宗教团体的凝聚力、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和谐团体是大有益处的。

  在负责人的选配上,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确保基层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要建立和完善优秀宗教教职人员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将德才兼备和具有领导管理才能的优秀人才输送到各级宗教团体,真正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机制;要高度重视中青年宗教界人士的培养,多给他们锻炼的机会,在做好思想工作、宗教学识教育等多重培养后,循序渐进地重用,切忌“拔苗助长”;在换届中,对领导班子成员资格审查、候选人提名、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要作出规范性要求,切实改变目前有些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散、乱、差”的现状。

  四是解决好爱国宗教团体的困难。积极推荐宗教界优秀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他们参政议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对经济条件差的宗教团体、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从生活上关心他们,给予一些资金上的扶持和物资上的帮助;积极协调解决宗教团体办公地点、办公设备等问题,让他们有地方办公、有经费开展工作;结合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帮助排查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协调解决道路不畅、用水用电等诸多实际困难,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

  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的核心是宗教团体自身加强建设,这直接影响到宗教团体作用的发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宗教团体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特点建立起适合自身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工作制度,比如重大问题会议决策机制、议事规则、情况通报制度、办事程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外事制度、会计财务制度等等,通过制定目标,以规范的程序实施目标管理,将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民主的管理风格和充满活力的工作团队,这样才能发挥团体的潜力,提高团体的整体效率。宗教团体自身应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制定违反制度的惩处办法,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约束领导班子成员的行为,防止出现“一言堂”,克服工作随意性,用制度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使宗教团体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来源:中国民族报作者: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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